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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契合:论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四)运行机理不同

  
  新闻要求主动发觉和快速报道,所以法治报道栏目往往都是案件发生后整合道听途说得来的信息,拼凑案情,“议题设置”之后找所谓的“法律人士”诸如律师、法学教授或政府官员做点评,并煞有介事地给观众呈现其摘取的几条法规条文,断章取义之下舆论往往“一边倒”。而法院审判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被动性和程序性,除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外,法院一般不主动去调查新证据,而主要通过辨别控辩双方的证据真伪和听取双方辩驳来维护其中立性和准确性。

  
  三、法院与媒体契合的制度构建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宪法追求的价值范畴。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不是肯定其中一个而否定另一个,两者都是我们应予肯定的,只不过在具体情况中,我们更应侧重于某个方面。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笔者从媒体和法院两个方面出发,在坚持马德里原则[5]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出新的制度,以实现媒体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6]

  
  (一) 媒体

  
  首先,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在进行报到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秉持“专业主义”精神,进行全面、平衡地报道。不能紧紧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追求所谓的“爆炸性”、“独家性”等,刻意夸大、捏造事实。新闻报道中,无论是庭审前的报道还是对庭审的叙述,都必须客观真实。另外,要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超越程序,抢先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做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论。

  
  其次,新闻媒体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不得影响判决书的既判力。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避免司法卷入社会派别之争从而危及其中立地位,新闻媒体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或丑化,不得发表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

  
  再次,要尊重司法裁决的既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即使裁判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程序予以解决,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如判决的确在社会上争议很大,传媒的评论也应当以不挑起公众对法律、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为原则。

  
  (二)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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