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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契合:论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另外,最近几年,有关法院的“负面报道”屡见报端,致使法院形象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从我国目前各级法院与媒体打交道的实践来看,与以前相比虽然有了极大进步,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极大被动地位,尤其是面对网络媒体时,往往是无计可施。整个法院宣传工作的主动性不足,法官的辛苦办案,法官的感人事迹,社会普通民众知之甚少。因此,在目前的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处理好与各类媒体的关系,如何学会和媒体打交道,如何做好法院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院与媒体冲突的原因性分析

  
  公正自由,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媒体和法院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从理论上说,两者不应存在较大的冲突,但在实践中由于两者均存有种种错位,致使两者关系趋于紧张。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法官们当然不希望凭空多一个“舆论压力上司”。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本身“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特性使得它更偏向于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报道,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而获得自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4]

  
  (一) 评判的标准不同

  
  媒体的评判通常是从公众道德角度来分析,而司法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裁决。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媒体与司法的评判结果不能完全相同。这就难免会出现司法机关对合理不合法行为的裁决(如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不必再履行) 被公众非难。

  
  (二)从业人员法律功底不同

  
  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训练,而新闻从业人员则在此方面大多有着较大的缺陷。正是这些差异导致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媒体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机关为避免不当的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媒体监督,这样,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就会处于矛盾的状态。

  
  (三)事实认定不同

  
  新闻事实往往是通过个别采访所得,描述案情时往往是渲染煽情,以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迫求轰动效应法律事实则是规范的证据来源和经过严格逻辑推敲的证据链条方可认定的。媒体往往倾向于采访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侦查阶段的公安检察机关,而法院必须听被害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三方的陈述后再结合证据认定事实,期间出入不可谓不大,如刘涌案中新闻报道的“重伤”是来自公安侦查事实,而法院最后认定是“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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