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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需要什么方向?

  
  作为社会学的这三种观点,就是《美国律师》分析的理论基础或者观察视角,以窥出美国律师的形象来。

  
  二、阅读思考

  
  如果我们对社会学有一些常识的话,我们就会知道上面三种观点属于社会学中的分析社会现象(当然,也就包括了律师职业)的主流观点。这三种观点切入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不一样——这非常正常,或许作为法律人,甚至法学者我们应该对之非常习惯了。对于笔者而言,笔者在这三种不同的观察与分析的方法中看到了事物的若干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一位研究者而言是一种机会,一种以新视角或者方法思考与阐释这些问题的机会,寻求一种新的确定性的机会,简单地说,是一次创造的机会,虽然创造/创新不容易[2]。

  
  在笔者看来,在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如果要进行创造/创新的话[3],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分析与观察问题,只有在更为广阔的视野看问题才能消除其中的不确定,才不会在学术研究上对具体的问题与矛盾采取一种“庸人自扰”的思维与研究方式,才会在研究中循序渐进,持续性地思考一个问题或者问题束,并在若干年内将这些思考表达出来——当然这种想法比较理想化,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学术的思考都是一步一步的,通常的实现思考都会被各种想法修正、甚至完全颠覆的,或许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才是真正的“自然演进”的推进模式,而不是“政府推进”模式[4]。

  
  其次,从一个具体问题入手,不断发微。在法学领域的此种方式还多见,仅见苏力老师做了这方面努力,但是后来者往往只能出现几篇不错的文章或者出版一本专著,随之就看不见了!或许,就永远“潜伏”了!这不应该是中国当下法学界的基本生态,我们的法学生态不仅仅需要上面的研究进路(其实,这一进路也不乐观),还需要在具体问题上持续性地思考,就像科学研究一样,要进入到一个原子、中子、离子,甚至更为微观的领域进行研究,以丰富法学研究,开阔法学研究新视野。

  
  总而言之,我们在笔者看来,在该书的第二章《职业理论》,感受到了一种《发现者——人类探求世界和自我的历史》的宏大视野观察,也感受到了《创造者——富于想象力的巨人们的历史》的微观想象[5]。或许,在我们能够将两者都同时注意的话,我相信效果会更加,但是在中国现在的状况,能够做到其中一项就能够大大提高中国法学水平了。

  
  千里之路,始于足下,我们应该从迈步了,而不是在跑步机上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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