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研究需要什么方向?
——《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二)
蒋志如
【全文】
一、“事实”勾勒
《美国律师》以社会学领域的行业研究理论的职业社会理论分析框架来描述美国的律师职业,该框架在于展现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应该说对于律师在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已经达成共识,但我们还是需要让其他人知道律师职业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从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原始资料以及一些二手资料是否说明了律师是什么,他们如何训练与取得资格,他们执业的社会结构,以及什么规则在统治他们,他们的收入是多少,以及在行业中,他们如何管理自己等问题。
或许应该首先明白什么是本书中叙述的律师内涵:在这里的律师指在范围上包括了所有在形式上具有资格,且实际从事法律实践的人,既包括了独立的职业者,也包括了在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法律雇员,还包括了准备从事这些工作的法学院学生和教育他们的法律教师。然而,对律师职业的观点却三种不同的解释进路,韦伯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结构功能主义。
对于韦伯主义而言,则关心律师如何在相对自由的市场上寻求与取得优势,而市场却是由私人律师们统治;他们一方面要追求财富,另一方面要获得合法性,以取得经济上的回报与社会地位。
市场的竞争导致了对劳动力的功能区分,造就了各种职业的出现;但是,在市场中没有限制的竞争无疑是令人不愉快的,而且甚至是不能被容忍的,在已经形成的职业中,开始以一种社会封闭的策略来提高其市场机会与进入门槛。
但是,在最近有些批评者(比如说经济学家)开始分析那些已经取得职业地位的行业如何管理他们的服务市场,以及如何对竞争者与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伤害的现象。
马克思主义,则从生产领域开始研究;马克思将社会的群体分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其继承者(其实马克思本人就承认了)则在两者之间勾勒出了中产阶级、管理性阶级、“新阶级”等中间形态,只是在这些中间阶级最终到底归属于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时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
结构功能主义则认为在社会共同价值观消失之后,社会逐步多元,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在保持自己私利的同时维持与发展社会秩序,职业化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也就是说,以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来实现逐利的同时如何保持没有退化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