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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怒江的婚龄

  
  在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子女称谓为非婚生子女,尽管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从当事人及子女的角度讲,非婚生的身份总是让人难以接受,不得歧视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考虑到被歧视的现实。从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人民法庭版)的案例来看,对于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及探望一般也就参考婚姻法的规定,很少有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双方财产只能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这和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两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广泛,而一般共有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范围也比较小,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障不利。

  
  再者,当进入法律程序后,对于离婚纠纷,法院应当调解,法官也有做调解和好工作的余地,能够尽量挽救濒临破裂的家庭。当事人提出离婚并不是都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并不是所有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法官都要判离。有时当事人提出离婚仅仅因为吵架、有些误解或者生理上进入更年期后脾气有些异常等,对确实达不到“感情破裂”的,法官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调解甚至判决,使双方维持婚姻家庭关系,司法实践证明,经过司法过程的缓解,确实使本有纠纷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修复。反观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受理后依法解除,而对于其他纯粹的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法院不受理,法官依据司法规则无权干预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当事人是和是散法官无发言权,较之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的司法挽救措施可以说是缺失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极为不利。

  
  通过比较可见,离婚纠纷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机制差距是大的。

  
  四

  
  笔者的观点已经很明确,我们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着早婚、民族婚礼普遍存在的事实,为了我们的早婚婚礼与法律上的婚姻登记能够接轨,我们的权力机关立足实际,应当考虑将婚龄变通降低。这对我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和利凡,男,1984年生,白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2004——2008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年2月始供职于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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