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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怒江的婚龄

  
  离婚纠纷解决机制下,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从身份、子女抚养教育到财产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离婚双方具有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子女为婚生子女,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照顾到女方及子女的权益。还有离婚补偿的规定,即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还有就是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当从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一方以帮助,夫妻之间具有遗产继承权等等规定。

  
  来看看同居关系,首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没有调整,也没有诸如“同居法”之类的法律。但是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做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同居关系认定为是“非法同居关系”,在价值判断上作出否定性评价。[v]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以看到对于同居关系的认识,经历了“非法同居”到“同居”的阶段,在“非法同居”时代,法院有解除双方关系的权力,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法院就不再受理纯粹的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也就是说“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独立的人格,因而二者之间并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因非婚同居而构成配偶关系。”[vi]同居关系不再需要解除,因早婚没有登记而举办了民族婚礼的双方到法院只能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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