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解决机制下,有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从身份、子女抚养教育到财产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离婚双方具有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子女为婚生子女,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照顾到女方及子女的权益。还有离婚补偿的规定,即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还有就是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当从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一方以帮助,夫妻之间具有遗产继承权等等规定。
可以看到对于同居关系的认识,经历了“非法同居”到“同居”的阶段,在“非法同居”时代,法院有解除双方关系的权力,但是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法院就不再受理纯粹的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也就是说“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独立的人格,因而二者之间并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因非婚同居而构成配偶关系。”[vi]同居关系不再需要解除,因早婚没有登记而举办了民族婚礼的双方到法院只能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