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境内有特有较少民族(独龙族、怒族、普米族),特有较少民族的生活区域、习俗较其他少数民族更为特殊,早婚的习俗也较为普遍,降低婚龄对于保障特有较少民族的权益更为有利。
未达国家法定婚龄的青年到民政机构登记结婚只会得到否定性的答案,而事实上这些青年已经根据民族风俗举办了婚礼,已经一起生活了。民政机关没有登记,青年们觉得已经举办了“婚礼”,乡亲们认可了,你不给办我们干脆就不领结婚证了。“由于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登记制度的推广虽超过半个世纪,但绝大多数新婚夫妇在办理登记以后,仍然要举行结婚仪式,而且不少人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只有在举行仪式以后才属于真正结婚。”[ii]当我们的法律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而不被人们所普遍遵守,这个时候我们就得思考该法律的该当性、合理性了。没有得到普遍遵守的、信仰的法律规则,它是失败的。
因此
宪法、
婚姻法赋予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权力机关行使变通规定的权力。我们云南的其他自治地方就有类似的变通规定。[iii]“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的现象依然普遍。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
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多将降低法定婚龄作为主要内容,变通后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子结婚不得早于18周岁。降低法定婚龄的规定一般仅适用于居住该自治地区的各少数民族而不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或者仅适用于该自治地区农业人口中的各民族,(包括汉族)”。[iv]
众多民族地区都在采用变通的做法来降低婚龄,此举尊重了民族的习俗,尤其是结婚双方可以顺利通过民政机关对婚龄的审查。事实上有利于当地婚姻家庭的稳定。
三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没有制定有关婚龄的变通规定,当然并不是说制定了变通规定就能够使婚姻制度完全规范化。但变通规定后早婚的青年可以得到民政部门的登记认可,就会降低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数量,而使之转化为离婚纠纷。较之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机制,离婚纠纷的解决机制更有利于当事人及子女的权益。为什么这么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