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怒江的婚龄

  
  民族地方数千年来形成的早婚民族婚礼习俗及婚姻家庭制度关于婚龄的看法,遭到国家的刚性的法定婚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的否定。我们的生活经历和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事实是:大量的青年因存在一方或者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而被民政机关拒绝进行结婚登记,而按照民间习惯他们已可以“结婚”,因此他们选择了在举办民间“婚礼”后一起生活,而不是进行结婚登记,此时双方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只能界定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因为婚姻家庭制度的设置缺陷,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同居双方没有相互的“夫妻”身份权,所生子女要背负“非婚生”身份(尽管非婚生不是一个歧视概念),在双方的财产分割方面,因只能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对进入另一方家庭生活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方)极为不利。

  
  一方面我们眼看着这种不公平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我们却放弃了改变这种境遇的权利,事实上法律赋予了我们民族地方的权力机关改变这种境况的权力,因为宪法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婚姻法五十条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就是说我们可以变通当地的法定婚龄,可以让当地的青年能够在适婚的状态下进行结婚登记。

  
  二

  
  我们所处的民族地区的大多数青年选择“结婚”的年龄为何会低于法定婚龄?这跟我们所处的地理环境、人文风俗、历史习惯等有关,我们处于亚热带地区,炎热的气候使得人们发育的比较快,在生理上比较早熟。怒江以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由于山地地形的影响人们大都在限定的区域内过着农耕生活,这也比较需要年轻人较早成家以承受持家的重担,偏僻的地形注定了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较小。因此承袭了人类较早的早婚制度。这种早婚的做法经过数代人甚至无数代人的反复沿袭已经成为了比较根深蒂固的习惯法。这不是个别现象,城市居民是无法想象偏远农村的生活实际的,不能因为我们很少接触而否定少数民族村寨中大量早婚现象的存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