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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解魅之后,如何构筑制度?

话语解魅之后,如何构筑制度?



——解读林喜芬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

蒋志如


【全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法中,也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非常重要的制度,对诉讼法学者的吸引力非常强,正如一位学人所述,“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乎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重要象征’……参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证的几乎都是理论界的好手和地位显赫的实务家[①]”。在中国,更是引发我诉讼法学者的热烈讨论,不仅仅在理论界,更在实务界,因此不管是专著,还是论文都不在少数,因为中国好像比西方法治国家更需要该制度去制约侦查机关的滥用权力。林喜芬博士的专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也属于其中之一。但是,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可以说该专著属于比较新的一本,通过网络搜索,只发现一本郑旭在2009年7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本专著最新。

  
  在阅读完该书之后,笔者认为该书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或者说作者的论述在以下几个方面很有咀嚼的地方。

  
  一、非法证据规则在整个证据法中的地位与属性:外部视角的观察

  
  非法证据规则作为证据法的一个具体的制度,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具体的规则,从起源到现在已经蔚为大观,思考的视角也从宏观的走向了技术化的操作,我们却迷失于规则之中。当然,这一判断主要不是针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法治国家,虽然他们也有这方面的倾向,而是主要针对中国的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我相信在中国法学家与实务界至少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西方法治国家的非法排除规则应该移植到中国,他们的分歧只在于,当然也是关键在于如何移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在西方社会(即包括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该制度与规则上也有很大不同,不仅仅是制度上的,也是理念上的,也就是说西方社会本身是“分裂”的,我们将移植谁家的非法证据规则!

  
  如果我们对此问题不予以认真对待,我们或许就是下一个邯郸学步者,因为正如何美欢教授所言,“希望颠覆某一制度,其先决条件是对该制度的不亚于其主人的熟悉。希望成功地移植某一制度,其先决条件是对该制度了若指掌[②]”。然而,在中国现实的研究状况与实务状况都表明我们不仅仅在宏观上,同时也在微观上缺乏对该制度的深刻把握,虽然我们现在对美国等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与把握要深入得到,我们的能够懂得、运用外语的学者越来越多。林喜芬博士的著作给笔者的第一个深刻印象就是做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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