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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一种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读《法律的道德性》

赵世峰


【摘要】作为20世纪英美法系的新自然法学的代表,美国法理学家富勒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方法,并有多本著作。在他的诸多著作中,《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被认为是其法理学主张较为全面的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在该书中,富勒充分展现了他的新自然法思想及其理论建构,尤其是围绕法律内在道德而展开的论述及其由此而引发的学界激烈讨论,不仅使我们对法律概念本身的理解有了新的思路,同时对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富勒;法律;道德
【全文】
  
  朗·富勒(Lon Luvois Fuller 1902-1978)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曾先后任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依大学、杜克大学和哈佛大学的教授。作为20世纪英美法系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他的传记作者、康奈尔大学教授R·萨默斯将他和霍姆斯、庞德以及卢埃林并列为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1] 富勒的研究涉足的领域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合同法、财产法、社会保障法等多个部门,尤其是在法理学领域,更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方法,并有多本著作,这其中《法律的道德性》被认为是其经典的代表作。富勒在该书中全力论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义务的道德,[2] 它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这一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原则。尽管“法律的内在道德”引起了颇多争议,也遭致了包括哈特在内的许多法学家的批判,但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抑或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本文围绕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解读,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一套致力于追求法律上卓越品质(legal excellence)的规则系统

  
  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法则。但他所提出的自然法法则,并不是古典自然法学的那些诸如“理性”、“天赋人权”或者“社会契约”等学说,[3] 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类活动所遵循的自然法”,一种“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procedural version of natural law)”。[4] 无论一套法律规则体系实体上的目的是什么,它在整体上必须要遵守一些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富勒将其称为致力于追求“法律上的卓越品质(legal excellence)”[5] 的一套规则系统,并列举出八种法律上的卓越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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