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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述

  
  (四)法定说

  
  这一学说为当代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该学说认为,人类需要财产虽然是出于人类的本性,但如果没有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则人类就会经常因财产而争夺,社会秩序就不会安定,因此法律创设了所有权制度,在法律创设以前,不可能有所有存在。诚然,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法律本身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而该学说也只说明了所有权的现象而未揭示其本质。

  
  除此之外,还有社会契约说、绝对意志说、自然权说、神授说、社会说等。[16]这些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不同的侧面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其中一些学说亦不乏积极成分,但由于其阶级局限性,不可能正确揭示所有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其本质在于表现和保护特定的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关系,即一定社会中所有权关系的状况,只不过是该社会生产资料归属状况的写照。

  
  (本部分约5500字)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物权法原理》之第二编“所有权”之第一章“所有权的一般原理”之第一节“所有权概述”。原著可参阅石春玲主编:《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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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刘凯湘、张云平:《所有权的人性根据》,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刘云生:《西方近代所有权立法的三大前提——所有权的伦理学、经济学、法哲学思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113页。
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9条
例如,可以把所有权概括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参见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抽象概括式,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取的就是抽象概括式,但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却采用列举式,其理由主要是,如果以抽象的所有权概念去拆解具体法律关系,常常会遇到所有权失灵现象。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220页。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229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256页;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页。
应注意者,有体物不等于有形物,有形物是指物具有一定的形态或形状,故有形物一般仅指固态的物,但民法上的物除固态物以外还包括液态与气态之物。参见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需要指出,我国《物权法》在规定物的定义时,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参见《物权法》第2 条第2款,在规定所有权时,也明确将所有权的客体界定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参见《物权法》第39条。但《物权法》并未进一步就不动产和动产作出解释,尤其是动产,究竟仅指有体动产还是也包括无体动产(例如虚拟财产)?按照传统民法物权理论,民法上的物就是指有体物,但随着社会经济之变革与科学技术之进步,物之表现形式越来越多,以虚拟财产为标的之纠纷也逐渐产生,因此,笔者认为,所有权之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也应包括部分无体物。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40条
尽管所有权以永久存续为其本质,然而无碍于所有权处分时的法律行为附有终期或者解除条件,当终期届至或解除条件成就时,该处分行为虽失其效力,但对所有权本身并无影响,只不过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而已。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100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肖厚国:《我们凭什么取得物权?——洛克的劳动财产哲学解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5),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37—265页;翟小波:《你凭什么拥有财产?——西方财产权正当化理论探讨》,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2),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321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1—52页。转引自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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