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效力上的弹力性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其他支配形式而与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然而所有权并不丧失,而权能的分离又是有期限、有条件的,一旦条件丧失或期限届满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就恢复其内容或权能圆满状态。
需要指出,对于所有权的这些特性,各国民法通常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例外,《俄罗斯民法典》关于“向他人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人”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与弹力性。[13]当然,物权法学者在总结所有权的特性时大抵是上述几个方面,也有学者指出另外一个特性,即近代所有权的观念性,认为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不直接占有、支配标的物,他对标的物仍享有所有权。[14]但我们认为,所有权的观念性或者价值性是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条件所决定的,尚不足以成为所有权本身之特性。
三、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权的本质,即所有权的本源属性或者根本属性。但所有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民法哲学意义上的追问。在西方学者中,关于所有权本质的学说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15]
(一)先占说
这一学说为罗马法学家所倡导,后来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详尽阐述了这一学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对于无主物优先占有的一种认可。然而,先占只不过是一种事实,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先占的事实是不能产生所有权的,即使对自然物能够因先占取得所有权,而劳动的产物也是不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
(二)劳动说
这一学说为英国学者洛克所提,法国学者卢梭也持此种学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所有权的本质是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劳动说事实上掩盖了私有制条件下有产阶级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事实,因而不能正确说明所有权的本质。
(三)人性说
这一学说为18世纪和19世纪许多西方学者所主张,其代表人物是蒲鲁东。该学说认为,所有权的本质被描述为人类天性的要求,也即定分止争、各得其所的要求。人性说不能说明何以一些人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而另一些人则很少或者没有物质财富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实质上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抹杀了私有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鼓吹私有制的天然合理性,因而也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