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能的完全性
权能的完全性,即是说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物权不同,物权人享有的支配权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所有权是自物权,其支配权能是完全的,但他物权只是对他人的物在某一方面所享有的支配权,是不完全的支配权,权利人只具有所有权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权能,或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具有处分承包土地的权利,四项权能因缺少处分权能而变得并不完全。因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或者定限物权。
(二)客体的有限性
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10]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与他物权有所区别,而他物权的客体除了物以外,还可包括某些权利,如权利质押产生的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作为客体的。当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任何物权的客体都具有有限性,如我国的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且主要是土地,而担保物权因种类、形式之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客体要求,例如,质权的客体即不可能是不动产。但是,从权利客体的最广义视角观察,所有权的客体仅仅限于物,而不可能有权利形式的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有限性。
(三)地位的自主性
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如他物权即是由所有权所派生,《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1]这即说明,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派生他物权的自主性,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即可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物,并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除此之外的物权为他物权。
(四)期限的恒久性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不因时效而消灭。一方面,法律不限定所有权的有续期间,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需设定其期限。因此,凡是永久地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约定是无效的;所有人虽长期放置所有物而不使用和收益,其所有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12]他物权则一般是有期限的,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就是权利消灭之时。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