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概述
李绍章
【全文】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1]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2]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为产生他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最基本的物权。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3]各国民事立法无不重视对所有权的规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我国1986年《
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该法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和调整财产所有权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立法也在试图精心构建一套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的所有权规则,2007年颁布的《
物权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所有权。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5]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定义。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
民法通则》与《
物权法》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