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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作用与表现

  

  目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基本仍是分散立法。各国一般会综合考虑主权、当事人、基础争议的性质及其与法院地联系等因素,确立各自的管辖权规则。这其中并不能排除国家出于各自的偏好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国家利益的目的而制定不适当的管辖权规则的情形。也会存在某一管辖权规则在普遍情况下是正义的,而在个别情况下是不正义的这一不合目的性的局限性。而且,在缺乏国际统一协调的情况下,各国基于不同的理由制订各自的管辖权,极易导致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既为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条件,也可能产生无司法救济的局面。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分散立法的体制决定了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会导致个案的不正义,而克服这一体制性的缺陷则要引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具体来说,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自由裁量权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一)避免宽泛管辖根据带来的不利影响。


  

  除了有关豁免权的规定外,国际上对各国的管辖权规则较少有普遍性的限制。因此,每一国家可自由地采取其认为最好和最适当的原则。[4]实际情况是各国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宽泛的管辖根据,亦即过度的、超常管辖的情况。国际上对何为过度管辖或超常管辖并无统一的、明确的概念,其主要表现是以当事人国籍为根据、以财产所在地为根据、以有效性或实际控制为原则确立管辖权。[5]根据这些管辖根据确立管辖的案件往往与法院地没有多大的联系,不能得到他国的普遍认同,所做出的判决也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在立法上无法放弃宽泛管辖根据,只有通过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来避免不公正的后果。


  

  (二)避免管辖权严格规则的僵硬性。


  

  即使某一管辖规则并非为超常管辖或过度管辖,但由于人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作为语言表达工具的固有缺陷,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法律事实的多样性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矛盾。管辖权规则的固有的僵硬性,使之并不能保证其运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均能体现原有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而纠正这一僵硬性只能通过引入“人”的因素——自由裁量加以纠正,这如同法律选择领域中的例外条款。[6]


  

  (三)消除未决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未决诉讼(lis pendens,或lis alibi pendens)又称为平行诉讼、共存诉讼、一事两诉、双重起诉等,一般指在不同的国家同时存在待决的诉讼,这些诉讼的原被告可能相同或相反。各国各异的管辖权制度和当事人的利益等方面的驱动,导致了未决诉讼的存在。未决诉讼往往导致诉讼拖而不决,不仅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也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但是,对于未决诉讼的明确界定及具体解决办法并非仅通过严格的成文规则就能完成,必须适当引入法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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