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特点和不足
吴庆宝
【全文】
根据第7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试行)》进行全面修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08年2月4日以法发〔2008〕11号正式颁布,并决定于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规范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对进一步统一全国法院的民事审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原试行规定相比,应当说有了很大发展,规定案由更加全面、细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参与竞争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纠纷情况,对前一时期各类案件案由归纳总结也比较到位,其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全面和细化
民事案件案有10个一级案由,30个二级案由,361个三级案由,还有200个四级案由,案由总共有560多种。比《民事案件案由(试行)》规定更加全面、具体、细致。可以说,截至目前为止,能够想到的、遇到的案由均进行了规定,没有落下明显的大类案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由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成功之处。将案由细化有利于审判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专业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规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权威,方便当事人选择恰当的案由进行诉讼,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服务。
(二)突出规定了债法、
物权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本上是按照法律调整的范围、性质、特点来进行规范的,也适当考虑了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分工。尤其突出规定了《
物权法》、《
合同法》、《
公司法》、《
证券法》、《
担保法》、《破产法》、《
专利法》、《
商标法》等法律制定和实施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案件特点和指导方向。通过案由规定的轮廓设计,可以看出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对于各级法院的法官们正确把握市场脉搏,调整审判思路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值得注意的是,在
物权法制定实施之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物权制度,《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
物权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
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