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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性勒索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3.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的手段是威胁或者要挟,尽管威胁内容可能包括暴力,但这种暴力不可能是当场使用的暴力,而只能是将来可能实施的暴力。如果说在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情况下,还会发生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不太容易区分的问题。那么,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其索要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毫无疑问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已经实施暴力将被害人沈某劫持,因此,尽管马某具有对沈某强行勒索财物的行为,但其行为已经不属于敲诈勒索,而是一种使用暴力的勒索,因而马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4.马某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抢劫罪?


  

  既然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那么,是否必然构成抢劫罪呢?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这还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对抢劫罪的认定上强调两个当场,并以此作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这两个当场就是:当场使用暴力与当场取得财物。笼统地说,这两个当场似乎能够成立: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是将来使用暴力;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将来取得财物。但仔细分析,上述两个当场的观点存在明显的漏洞。在不具备两个当场的情况下是否就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例如,当场使用暴力而将来取得财产,或者将来使用暴力而当场取得财产。为叙述方便,我们先讨论将来使用暴力而当场取得财物,这里的将来使用暴力是指以将来使用暴力相威胁。抢劫罪的胁迫应当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因此,若以将来使用暴力相威胁而当场取得财物,显然不构成抢劫罪。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敲诈勒索罪也可以是当场取财。关于当场使用暴力而将来取得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在前面已经论及。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强调两个当场,也不能构成抢劫罪。因此,我们就对当场取得财物是否为抢劫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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