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沈开举(1962-),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王红建(1975-),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生;郑磊(1983-),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修宪后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编号:07BFX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见《土地矛盾成上访焦点 乱征地引发农民无地无业之忧》,《瞭望》2003年6月17日;刘洪滨:《土地资源利用管理要实现四个根本转变》,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231238.html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依关于批准权限的下列规定,分别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或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征用之:
甲、全国性的建设事业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乙、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在五千亩以上或迁移居民三百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批准;用地不足五千亩而在一千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三百户而在五十户以上者,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一千亩,或迁移居民不足五十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丙、国防建筑工程,分别大小经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送政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该《条例》第八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50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辽宁省铁岭市国土资源局清河分局,http://www.tlgtj.gov.cn/qh/List.Asp?ClassID=5。
所需材料大致包括: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许可证附件;4.规划局核准的设计要点及总平面图;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6.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8.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区)。
《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松政发13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1.拟订方案。收回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3)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2.方案审核。收回方案拟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3.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使用权收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或在媒体上公告送达决定。
5.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约定支付补偿费时间。
6.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年卷,第394页。
梁慧星:《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4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4-366页。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页。
See Theodore J.Novak,Brian W.Blaesser,Thomas F.Geselbracht,Condemnation of Property: Practice and Strategies for Winning Just Compensation, Wiley Law Publications, John Wiley&Sons,Inc.P.46.
李珍贵:《中国土地征收权行使范围》,《中国土地科学》2006年第1期。
以下关于调研数据的引用均来自于此次调查,调查范围是河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三省,调查对象分别是农民和公务员。其中发放农民问卷500份,收回404份;发放公务员问卷500份,收回466份。
实践中,一般是向相应级别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吴行政: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
王周宾:《现代产权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以下关于调研数据的引用均来自于此次调查,调查范围是河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三省,调查对象分别是农民和公务员。其中发放农民问卷500份,收回404份;发放公务员问卷500份,收回466份。
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苗连营:《试论公用征收制度的
宪法基础》,《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王兆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人民网,2004年3月8日。
参见《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4年的“一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2005年的“一号文件”强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2006年的“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探索征地制度改革经验,同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7年的“一号文件”提出“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的“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试点……依法规范农民宅基地整理工作”等新内容。
笔者认为,无论是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还是国有土地的收回,都属于征收。当然,由于笔者选择研究视角的缘故,本文主要探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
参见《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其中包括:浙江省的嘉兴市、温州市,广东省的广州市、佛山市,福建省的厦门市,河北省的石家庄市,四川省的成都市,北京市的通州区,河南省的洛阳市等。
杨子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兼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金俭:《房地产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参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8年10月29日)
参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9〕2号)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条第3款。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的计划书。历史地看,是计划时代“指标经济”的产物。
李珍贵:《中国土地征收权行使范围》,《中国土地科学》2006年第1期。
参见《关于发布实施<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