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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五、应完善独立的第三方对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尽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不完善之处。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如:有的是先不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而等到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再实行录音录像;有的是只固定有罪供述,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有的是虽有多次讯问,但只对单次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多次的讯问过程。[4]

  
  这些问题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从根子上说,仍然是一些办案人员嫌麻烦或不愿接受规定的约束。如前所述,制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设置了规定,还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才能保障公正执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为宪法所确认,但如何对自身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虽然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实施,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的监督,但还不够,还应当进一步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才能使同步录音录像更具有说服力。根据修订后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已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时间,由“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诉讼法》第96条),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同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由“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由“可以”修改为“有权”。虽然律师法中修改的这部分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冲突,检察机关也可以不予理会,但显然立法机关对律师法的修改是有备而来的,是对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的铺垫,检察机关必须充分重视并对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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