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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2、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惩治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工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对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其犯罪主体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实践证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除了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外,还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民检察院推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也正是为了达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3、有利于保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侦讯活动中的完整过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恶意诬告和投诉,从而也有效地保护了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性质及证据性质《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质上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了证实案件事实,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基础上,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的一种侦查手段。

  
  与侦查机关传统的询问、讯问方式相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地再现当时的询问、讯问场景,不仅可以验证询问、讯问内容是否与书面记载一致,而且还可以显示出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超时等违法现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是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在庭审过程中一旦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时,检察机关难以应对的状况。

  
  解决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性质,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何种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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