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笔者对
《规范》第
10条的实施效果并不看好。首先,
《规范》的权威性不足。作为制定者,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是由国家旅游及主管的独立法人,说白了就是一个行业协会。在现代行政社会化的大趋势下,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的确正在变得愈加发重要,但是笔者发现
《规范》的制定并无任何行政授权的色彩。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国家级的行业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任务只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游饭店行业的政策、法规;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参见《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第6条),而
《规范》也仅仅一个行业的守则而无任何国家法色彩。这就使得
《规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或许有人会说,
《规范》从2002年制定至今,其履行状况一直良好。但不能忽略的是,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在第10条修改之前,
《规范》中有许多地方带有行业利益保护的色彩。除了“12点退房”的规定外,饱受争议的还有“不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此前
《规范》良好的贯彻并不取决于其权威性,而是一方面在于其对于行业(或者说协会各成员)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在于适当的规制效用并未触及成员的根本利益或主要利益,故而尚在各成员所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但是,第10条的修改无异于同协会成员的一贯利益背道而驰,于是也就马上招致了部分酒店会员的抵制。因此,缺乏权威性或者说国家法背景是削弱
《规范》第
10条在现实中产生的实际效用的最大软肋。其次,按照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法律顾问的解释,第10条的修改最主要原因是为了配合去年8月颁行的《
反垄断法》,因为“12点退房”的行规有“垄断时间、垄断价格”的嫌疑。这里姑且不论“12点退房”是否涉嫌垄断,但是从第10条本身的表述,就可以看出其修改似乎只是为了与《
反垄断法》去的表面一致而不得已所采取的妥协和折衷而已。前文已经指出,新的第10条中存在诸多漏洞,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表姿态的口号罢了。其出台的效果已经显而易见——大多数消费者欢呼,少部分消费者质疑;大多数酒店经营者明确或暗中抵制,小部分酒店经营者已经开始寻求合理规避
《规范》第
10条的方法以延续“12点退房”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