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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利用中的规制性征收

  

  (四)合理联系的审查


  

  从规制性征收的内涵以及形成原理来看,一个需要明确的前提是私的建设主体的建设活动已经导致对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需求增长。基于该前提所产生的后果则是:(1)如果现有或增加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不能满足上述需求,该建设项目的预期收益将减少,或者会损害原居住者的利益;(2)对社会而言,对因建设活动产生的需求的满足,事实上进行了双重支付。那么,需要厘定的是,建设活动是否导致了上述需求的增长,对该需求的影响程度如何,以及是否达到了需要进行公共投资的程度等。这就是法院需要进行审查的合理联系(Rational Nexus)问题。因为,从理论上说,这种收益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流转的基础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收益进行了支付,从而使得两部门之间的利益均势发生了倾斜,需要通过特定的机制予以矫正。所以,法院对建设活动是否产生实质影响的评估尤为重要。


  

  早在196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就已经指出:“如果建设活动产生了某种特殊需求,比如必须增设公园、消防站等配套公共设施;那么行政要求建设者承担上述设施的供给责任是一项合理的要求。”[30]这一态度肯定了对前述实质影响的审查的必要,并据此确立了规制性征收合法性审查的参考标准。首先,必须确定建设活动将对新建的或现有的社区产生实质影响,使得原有的公共设施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其次,课征决定的作出不应当是武断的、不合情理的,不得违反宪法正当程序条款;再次,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建设者的负担应当与其建设活动产生的特殊需求的满足相一致,不能提出不相称的提议。


  

  1966年的判决所确立的审查参考标准为之后的司法审查设定指南。例如,在拉马波案中,合理关系审查被用于评估一项针对镇分区规划的条例修正条款的合法性。该修正条款禁止建设启动他们的建设项目,除非能按照镇八年改良规划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这一限制性条件将中止该建设项目,除非建设者在改良规划所要求的区划内提供相应的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建设方能加速该工程的进度。法院指出:“很明显,因人口的增长带来了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以社区现有的物力、财力是无法解决的,行政机关的决定符合‘阶段性成长计划’,因而并不违反联邦和州宪法。”[31]


  

  五、结束语


  

  中国的城市化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人口增长、旧城改造,以及城市功能的合理化布局等对政府的公共建设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却面临着公共建设需求增长与财政之间的关系趋紧问题。[32]为了尽可能地满足市民对公共建设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求可为替代的其它方式以达成行政任务。例如,哈尔滨市通过制定《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建立起容积率奖励制度,规定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及公益设施的可适当调高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然而,城市人口的膨胀,使中心城区的环境资源容量急剧下降,为不致造成市民生活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势必要控制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以降低单位土地的承载人口数量。因此,从提升城市生活环境、解决人口高密度带来的社会问题等公益目标考量,行政机关为达成增强公共设施与服务供给能力,以提升城市生活环境的行政目标,不宜一贯地采用类似容积率奖励的措施。事实上,上海市在2003年已明确提出中心城区建设应“增加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空间,降低建筑容量,控制高层建筑”的“双增双减”措施,从而舍弃了通过容积率奖励措施提高公共建设能力的方式选择。开发单元机制作为替代性措施开始出现。按《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在浦江两岸规划中,将拟开发的土地分割为若干地块单元,单元地块范围内的私的项目建设者除自身的项目建设外,同时承担规划设定的公共建设任务,从而在城市规划的框架下将公共建设任务转移到普通的建设项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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