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研讨
本次刑法学术年会的议题之一是刑事和解,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主要适用于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激情犯罪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权益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刑事和解。也有学者提出对于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犯罪也应该广泛适用刑事和解。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严重暴力犯罪存在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关于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从逻辑上看,刑事和解违反了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侵害了朴素的平等观念,也侵害了平等的正义观。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最终处理结果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一个从宽的情节或制度,与刑法的总体精神和原则要求不相冲突。
《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是今年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本届年会,学者们围绕它所涉及的宏观问题和具体犯罪,展开了深入地研讨。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技术存在很多优点:运用了开放性的规定方式、扩大了单位犯罪的种类以及增加了部分犯罪的过失危险犯。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对分则罪刑结构的调整,总体上是符合公正、谦抑、人道三大价值目标的,在多个方面体现了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有学者对绑架罪的主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刑法将绑架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的人,其立法的正当性值得商榷。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有悖科学;两种加重结果未做区分;法定起刑点仍然偏高;罪刑单位的排序关系有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