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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交通肇事后雇主能否依据公安部门责任认定进行追偿?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确定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交通肇事或交通事故。如果本案事故不是交通肇事或交通事故,那么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意见就具有正当性和职责性,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应予采信;如果本案事故是交通肇事或者交通事故,那么对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的效力应在进一步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相比较后做出结论。

  
  对此形成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非交警部门执勤范围内发生的车辆伤人事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肇事,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审理,故在这种背景下,确定雇员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完全可以依据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部门作为国家公共安全机关,完全有权力和职责对该类案件进行责任认定,并且具有国家效力和公信力。第二种意见认为:确定交通肇事案件的标准不是依据是否发生在交警执勤范围内,除个别工矿企业及特殊区域外,只要是行驶中交通工具与人体、财务发生碰撞而致人伤害、致物损失,就足以认定属于交通肇事。

  
  以第二种意见为背景,对交通肇事中责任认定的正当效力机关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必须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除此之外,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任何主体均无权做出该类有权结论。采取严格责任主义是维护交警部门权威、避免政出多门的必要举措。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乡村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不属于交警部门执勤范围,完全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责任认定意见作为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因为任何事故都有责任,不能因为不在交警部门执勤范围就形成责任认定真空。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安部门不是法定交通事故认定部门,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对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追认,使其具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因为交警部门警力有限情有可原,公安部门越俎代庖未尝不可,只是加上一个事后追认程序就可以了。

  
  笔者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1、在工矿企业等特殊区域内部发生的交通工具致人损害不是交通肇事,应依据相应的劳动事故、作业事故进行处理。2、在正常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完全依照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意见确定肇事方责任。3、在乡村土路等交警部门执勤范围外、特殊劳动区域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正当处理机关就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在治安管理及刑事案件范围内应具有相应证据效力。但如果作为民事赔偿依据,应由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对公安部门意见进行追认。否则,不宜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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