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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比例能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比例能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比例?


戚谦


【关键词】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
【全文】
  
  案例、现象:

  
  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事故当事人大多据此予以调解或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调解或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交警大队在主持调解时根据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要求全责或主要责任承担无责任或次要责任方的损失。

  
  《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前,交通事故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大多完全按照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判决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法官认识到责任认定书有不妥当之处,在法律规定还不明确的时期,一般无勇气去承担法律风险,均以“稳妥”方式按责任认定书进行判决赔偿,以前的判决,责任认定几乎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

  
  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能否和民事赔偿比例划等号呢?

  
  律师观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也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二者不能等同,其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作出的。同时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可知,当事人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没有“责任”的,依然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适当承担更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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