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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C、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此,其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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