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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亲历的中国行政法治创建和发展进程

  

  《行政诉讼法》制定出来以后,行政立法研究组立即转入《国家赔偿法》试拟稿的草拟,因为如果不尽快通过立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诉讼法》建立起来的救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失去意义:受害人历尽艰辛好不容易把官司打赢了,受损害的权益却得不到赔偿,会严重挫伤他们“民告官”的积极性。我们草拟《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如同草拟《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试拟稿一样,立法组先后分别组团考察了十多个国家的行政、刑事赔偿制度,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我们的考察经费是向外国基金会申请的行政立法研究课题基金,对此,一些人很不以为然。一次,我们组团去某国考察时,罗豪才教授率团去拜访我国驻某国一大城市的总领事。该总领事对我们说,“人家花钱让你们到他们国家考察,什么目的你们知道吗?就是要和平演变我们。我们立法能受他们影响吗?”。这位老先生的话虽然是善意,但却反映了一种封闭的观念,这种封闭的观念当时存在于我们许多国人的头脑中。记得我们草拟《行政处罚法》试拟稿时,我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引进了国外的“听证”制度,当时立法组内部就有人反对,说“听证”是西方的东西,老百姓接受不了,我们还是写“听取被处罚人意见”好。他不知道“听取被处罚人意见”与“听证”制度是有重大差别的:前者只是“听”,后者则包括“证”,提供证据、举证、质证等。


  

  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已经比较完备了。但是,就完整的行政法体系而言,我国还缺少一部是基本的主干法律,这就是《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我和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几位学者就一直呼吁制定《行政程序法》。1994年,我接受《法制日报》专访,详细阐述行政程序法对于依法行政和整个行政法治的意义;1995年,我在《中国法学》上撰文,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选择”;1998年,我在《中外法学》上发表“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介绍现代行政程序的十大基本制度;2002年,我们北大公法中心草拟出了《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共106条),并召集了一个全国性的专题立法研讨会进行研讨。之后,行政立法研究组又在多位学者专家的参与下,研拟出了一个更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专家稿)》(共176条),作为法律建议稿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虽然作为统一法典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启动正式立法程序,但是,作为单行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已经出台,《行政强制法》也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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