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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亲历的中国行政法治创建和发展进程

  

  我参与中国行政法立法的第二部重要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通则》。该法通过几天后,当时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打电话通知我的老师龚祥瑞和我到他那里谈话。他说,我国现在已经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现在只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你们搞行政法的是不是要行动起来,造点舆论,先搞个试拟稿出来。我和龚先生听了陶老的话很受鼓舞,回北大以后马上就动笔写宣传文章,我负责写初稿,龚先生修改,齐一飞(当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资深老干部)联系报社发表,署名龚、齐、姜,我们先后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应尽快制定作为基本法的行政法”、在《中国法制报》上发表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建设”等文章。10月,在陶老的组织和协调下,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任组长,罗豪才和应松年教授任副组长,成员14人,其中学者8人(北大罗豪才教授和我、人大王向明和皮纯协教授、法大江平、应松年和朱维究教授、法学所张焕光研究员,陶老、龚先生、张尚族、方彦为顾问),我是学者中最年轻的。立法组通过近两年的艰苦工作,起草出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初稿,该法于1989年4月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


  

  在《行政诉讼法》起草的过程中,当时国务院法制局即准备制定两个与《行政诉讼法》实施配套的条例:一个是《行政复议条例》,一个是《行政处罚条例》。对这两个条例,国务院没有成立专门的立法小组,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先委托三位专家和三个地方法制机构分别起草试拟稿,然后进行比较、综合,在此基础上起草正式的法规草案。我是受委托起草法规专家稿的学者之一。法制局与我联系的人是汪永清副处长(现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交付我委托草拟费1000元,每个条例草拟费500元。我很高兴,当时这对于我可是一大笔钱呀。后来,《行政复议条例》由国务院1990年发布实施(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为法律),《行政处罚条例》则转交行政立法研究组重新草拟为法律草案,于1996年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通过。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有人曾极力反对,说“现在处罚就够多够滥的了,你们还要制定《处罚法》啊。他们不知道制定《行政处罚法》的主要目的正是要治处罚的乱、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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