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概述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 按〕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之《
物权法原理》(石春玲主编)。笔者参编,并负责撰写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之第三章“物权的变动”和第四章“物权的保护”以及第二编“所有权”之全部章节。从今天起,将陆续贴出。由于笔者研习民商法时间不长,功力不足,水平低限,故恳求诸位批评指正。因章节篇幅不一,篇幅较短节目可能会合并,篇幅较长节目可能会分立,从而导致标题序号也相应作出调整(包括删减),可能与原著有出入,敬请读者谅解。今天贴出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之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之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一)物权变动的定义
何为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
物权法》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
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物权变动,表面上看是物权于存在形式上发生的变化,但在实质上,物权变动的是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关于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的变化。就物权的发生(设立)来看,物权一旦设立,特定主体即享有该物权,产生了支配关系,不特定主体则应负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在特定权利主体一方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一方发生了物权法律关系;就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来看,物权一旦在主体、客体或者内容上发生了变化,也相应地引起支配关系的变化;就物权的消灭来说,物权的消灭可以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的终止,从而结束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