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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

  

  在虚拟经济形态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至今还没有受到如实体经济公司那样复杂的法律限制,又没有那样严格的外部监管,而且还卖给外国的普通老百姓,因此风险就更加成倍扩大。


  

  如此大的市场风险,既不能以降低成本、扩大市场的说法来解释,也不能依靠自律和相互监督,而必须有严格的外部监管和完善的法律。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快修改法律,制定出适合虚拟经济和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法律来。


  

  格林斯潘的错误早在意料之中,美国很早就有《格林斯潘的骗局》等书出版。媒体也曾批评他在任期间不断降息的政策,间接资助华尔街金融家们先后将科技泡沫、房地产泡沫膨胀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从中获取巨额利润。[4]


  

  当然,笔者也认为,华尔街并不是一无是处,在金融领域,美国至今仍然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先生”。但是,“学生”向“先生”学什么,怎么学,这就需要我们思考了。


  

  齐白石说:“学我者生,似我者死。”白石老人谈到何为“似”,他接着说:“太似为媚俗,不似为欺世,妙在似与不似之间。”


  

  过去有的人曾经认为,我们与美国证券市场之间的差别,无论从复杂程度和多样化,还是从市场规模和开放程度来看,都好比婴儿与成年人之间的差距,故而没有“东西之分”,只有“古今之别”。但是,今天我们大概不应该再这样想了,我们的路,不可能完全复制美国,美国人摔了这么大的跟头,我们难道还要亦步亦趋?我们的国情不同,传统不同,未来的模式也应该不同。


  

  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年轻,无论遇到了多大的挫折,我们的前景都是光明远大的。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就是要在“似与不似之间”,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发展道路,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人应该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简介】
吴志攀,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2008年9月7日,占美国房贷市场50%规模的房利美和房地美被美国政府接管。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第三大投行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9月21日,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加上2008年3月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至此,美国的前五大投行已全部在法律意义上“消失”了,而这些投行一度是美国金融模式的象征。
有关金融危机成因的经济学解释,参见(美)理查德·比特纳:《贪图、欺诈和无知——美国次贷危机真相》,覃扬眉、丁颖颖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
《美国会“提审”对冲基金五巨头》,《北京青年报》2008年11月15日B1版。
参见(美)拉菲·巴特拉:《格林斯潘的骗局》,范建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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