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在华尔街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公司被证明做了许多错误的评级报告,但信用评级公司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也并不合理。
人们都看到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信用评级公司曾经将一些次级债券信用评为AKA级。这样高信用级别的债券,在市场上很有吸引力,美国的投资者和外国的投资者都纷纷购买了这些债券。但是,后来的金融危机的结果证明,这些所谓“高信用级别”的债券风险非常大。因为这种债券的信贷基础并不牢靠。
例如,美国的商业银行在审查购买房屋贷款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时,主要看申请人的信用评分,700分以上的申请人就可以获得贷款。但其并不审查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而申请人如果交一点咨询费给贷款中介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就会提高了。
现在,这些信用评级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没有欺诈行为?
以上所有这些问题,在笔者看来,都是法律的问题。如果今后我们还不能修改这些法律,不能制订公平、透明的游戏规则,那么,危机可能就真的会“过七八年来一次”。
三、进一步的思考与初步的结论
这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已给美国纳税人造成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给美国社会信用体系造成如此重创,现在却没有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这让人匪夷所思。
笔者询问了一些业内人士,他们的看法是,如果把笔者所考虑到的那些因素都纳入法律的范畴,投资银行融资的成本可能会很高,最后都要摊在客户身上,客户承受不了,这个市场也发展不起来了。
业内人士的看法可能是有些道理。投资银行业确实发展起来了,市场曾经繁荣了好几年。但是现在的结果证明,那些繁荣是畸形的,它无异于饮鸩止渴。
另一种观点来自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过去他在任时,认为大公司之间做交易,互相有能力监管对方。但是,当虚拟交易有利可图,而且利益又相当大时,这些交易对手之间就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相互监督”并不存在。金融机构在有利可图时,就会失去理智,可以毫无顾忌地赌博,即使冒着上绞架的风险——因为它们知道法律并没有对此设定绞架。
现在,格老出来道歉了,承认自己过度相信华尔街金融机构的自律,而放松了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实体经济形态下的股票交易,要有许多法律程序限制,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且金融杠杆比例也是有限的。即便如此,还会有虚假信息,还会有违规的内幕交易。当这些违法消息被媒体披露时,往往会导致股市下跌,就会有许多小股东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