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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

  

  回顾投资银行的历史,它们开始于咨询顾问公司的合伙形态。这种合伙公司通常为商业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正如投资行业的经纪人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一样。投行在那时所做的业务,与今天的律师事务所的商务律师相差不大。今天专门从事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依然沿用合伙形式,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原因就是他们凭借专业知识为客户服务,而不是凭借有形资产。合伙制的事务所由于没有这些实物资产,风险较大,法律只能让合伙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只允许有实物资产的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直到今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然采用合伙制,并没有变。那么投资银行凭什么就能摇身一变,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接着又成为上市公司了呢?


  

  看看最近的历史,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投资银行的发展获得了一个机遇,这就是美元与黄金脱钩后,美元浮动汇率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由于美元是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主导货币,美元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又是浮动的,怎样控制汇率风险呢?投资银行发展了一系列以汇率为基础的衍生金融产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先后出现了四大类金融衍生产品:利率调期类、指数期货类、汇率套期类和货币融资类。这些新型的金融产品的杠杆率可以高达10倍,后来扩大到30倍或更高的倍数,利润回报也可以同比例实现。由于初期的交易额不像现在这样大,加上风险分散和交易者谨慎,风险仍然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尽管如此,投资银行同传统商业银行相比,它受到的监管和限制已经是很少很少了。


  

  传统商业银行至今依然受到基准利率、存款保证金率、流动资金比例,以及后来巴塞尔银行协会制定的资本充足率等限制。从20世纪80年代起,巴塞尔协会陆续出台了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为主要内容的银行监管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非常严格。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法律法规,均不允许传统商业银行的资本与有风险资产的比例超过8%,而投资银行从事的高风险交易资本与有风险的资产比例可高达30倍或更高。在各国的《银行法》中,都有严格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条款,许多国家还有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这些限制在投资银行的经营中都是没有的。


  

  传统的商业银行是为实物经济形态的生产企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的,但投资银行发展起来以后,随着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虚拟经济形态开始了。从实物经济形态中转出来的大量流动资金进入了虚拟经济市场。只有专门从事高金融杠杆比例和获得高利润的投行,才能适应这种虚拟形态的市场需求,投资银行于是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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