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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

  

  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来,做多做空必须有限度,必须有法律监督。投机交易带来的高额利润可以刺激人失去理智,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法律的严格监管,无理性的“理性人”就会无限度地扩大负债,扩大做空。无本生意,亏了拿什么还?无止境的证券化被冠以“金融自由化”的美名,似乎行为者的自律可以代替外部监管。外部监管虽然没有被“废除”,却成为摆设和装饰。衍生金融产品在华尔街无限制推广,股市上的投机活动无限制扩张,天文数字的高额利润和高收入无限制上升,此时华尔街的人,鲜有不被鼓鼓荷包搞得疯疯癫癫的。空手套白狼,狼越套越大,越套越多,最后被狼给吃了。金融危机终于爆发了。


  

  市场“失灵”,法律更“失灵”了。这场金融危机实际上就是对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巨大挑战。


  

  二、金融危机的法律解读


  

  法律人束手无措,可是法律人在危机面前,实在不应该“失声”。从法律的角度看,对金融危机的分析,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不适用于虚拟经济形态。华尔街模式属于虚拟金融的典型,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对其监管无效。


  

  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华尔街上的金融机构在盈利时,股东和高管们分得天文数字的利润,并没有让广大纳税人分一杯羹。但是,在华尔街遇到金融危机时,却要全世界的纳税人“埋单”,这公平吗?


  

  华尔街股票在暴涨时,金融机构的高管们获得可观分红,但并不会让海外美元债券持有人获得额外利益。但当华尔街金融机构遇到危机时,却将风险转移给了海外债券持有人,这公平吗?


  

  更有甚者,当大祸已经酿成,那些疯狂的投机者却毫无法律责任。既然这一切不合情、不合理,那么,这居然还是“合法”的?


  

  第二,为什么美国有如此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有如此严格的监管机构与丰富的监管经验,却毫无实际效果?现在的法律与监管已不适应华尔街金融运行的模式了吗?本文再进一步分析如下。


  

  其一,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导致杠杆比例过大的投资银行,是否还应适用有限责任原则?


  

  华尔街众多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金融公司,金融杠杆比例可以比本金高30倍,有的甚至可以达到50倍。盈利或风险都是如此之高。然而,当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时,依然适用实物形态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即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他们的投资范围内,并不涉及他们自己的其他财产。公司的责任也只限于公司资产范围内,并不涉及其他相关联公司的资产。但是,雷曼兄弟公司除写字楼外,几乎没有更多的在实物经济形态下的财产了。投资银行的无形资产,如公司品牌、人力资源、国际营销网络、重要客户资料数据库、市场分析模型、公司经营战略和操作经验等,这些都难以成为破产时清偿给债权人的“资产”。这样的特殊公司,和那些拥有厂房、机器设备、库房存货、土地、物流运输设备、全球分销店等实物资产的公司显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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