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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民事责任承担

【注释】
从经营模式来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是IT公司主导模式(远程交易模式),二是证券公司主导模式(站交易模式)。目前国内一些大证券公司开始设立自己的网站,并开通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络,客户委托可直接到该网上交易系统。其数据传输的基本流程:客户一券商网站交易系统(营业部的WEB服务器或专门软件)—券商交易后台系统一证券交易所。为便于讨论,本文所选择的论述语境即证券公司主导模式,此时券商拥有自主的网站交易系统。
樊云慧:《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责任承担》,《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38页。
民事责任、对应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是证券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证券违法行为所侵害的证券民事权益关系的不同,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违反证券合同关系的民事责任,一类是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民事责任承担属于违反证券合同关系所应承担的责任,即违约责任。参见韩松:《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第41-43页。有待补充的是,造成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情形还可能是出于第三人,如黑客攻击,此时的责任分配也须考虑。
参见《网上委托协议书》,《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6日第8版。
参见崔聪聪、巩姗姗:《论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98-100页。
如日本“因特网法商务法务研究会”认为,当通信线路发生堵塞等事故时,网上证券经纪的“提供者”负有债务不履行责任,应当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的“提供者”要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美国也发生过股民索赔和网上经纪商赔款的案例。参见樊云慧:《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责任承担》,《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39页。
齐爱民:《网络金融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参见王学忠:《试论网上证券委托交易民事责任的分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06页;黄益:《浅议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7期,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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