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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民事责任承担

  
  3.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承担

  
  互联网出现故障的原因极为复杂,相较之下,网络券商比一般投资者拥有齐备的专业技术人才、网络风险防范能力更强,由网络券商控制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成本更低,更经济。但在此种情形下,由网络券商承担全部的损失风险又将极大挫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也悖于公平的原则。笔者以为合适的安排应当是,要求网络券商在投资者缴纳的委托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赔偿基金,一次给予限制的最高额度赔付。

  
  4. 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网上证券委托系统的风险承担

  
  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投资者的网络带宽有限,二是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投资者理应承担由其网络带宽有限引起的风险,但因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导致的风险,则应当由网络券商承担。假设此时,网络券商及时提供足够的替代方法,如电话委托等形式,网络券商的责任应当得到部分免除。

  
  (二)关于网上证券交易保险机制的引入

  
  在网络券商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其他事由得以免责时,那么巨大的风险就由投资者承担,此时引入网上证券交易保险机制可以极大地缓解这种紧张局面。美国网上证券公司为了消除客户的疑虑,为每个账户免费提供上亿美元的保险。这部分保险首先是美国政府为每个资金账户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险,其次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每个资金帐户提供一定数额的保险,其中包含现金险。此外,证券公司又为每个账户向美国国家联合火灾保险公司购买了巨额保险单,其中包含现金险。[7]

  
  目前国内尚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其无非是对在线证券交易的巨大风险存在顾虑。但是,也可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比如我国证券业监管部门应强制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利益设立一定的保险,选取典型保险公司进行试点的模式,进而加以推广。在协商一致情形下,针对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的来源,有必要设置“黑客保险”护驾网上交易和“网路及交易系统畅通保险”等险种。[8]

【作者简介】
林恩伟,浙江台州人,系宁波大学08级民商法研究生,主要学习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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