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上证券委托错误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合理分配及保险机制的引入
当网上交易出现系统故障致使交易指令无法执行时,此即发生网上证券委托错误,通常伴随着会引起利益纠纷,此时责任如何分担也就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要实现网上证券交易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民事责任分担制度。
(一)网上证券委托错误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合理分配
虽然对于网上证券委托遇到技术事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网络券商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各国目前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外已有理论和判例认为即使系统出错,网络券商仍然要对自己的交易负责。[6]在遵循“三公”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建立如下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制度:
1. 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承担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投资者的电脑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均应由投资者承担。但如果使用的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等)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在网络券商提供交易软件时,出现的问题可由投资者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
2.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网上黑客的攻击、电力故障等原因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的风险承担
原则上,因网络券商的服务内容发生的风险,应由网络券商承担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的损失。但是,俟于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的特殊性,不能不考虑风险来源而无故加重券商的责任,影响网上证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此种情形下,也应该区别对待。
在第三人非法入侵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下,考虑现有技术水平,为体现公平原则,应当分两种情况归责:一是当前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无法控制的,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二是当前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可以控制的,由证券公司承担。
因供电中断等因素使证券委托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确属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或不可抗力的事件的,网络券商可以免责;其余情形可由证券公司先行赔偿,并根据供电部门的供电实际过错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