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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及其内部垄断协议研究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垄断协议的处罚额度有两个标准。一是在企业没有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下,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而在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44条中则规定,对于违反禁止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以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对比发现,颁布的《反垄断法》相对于以前的草案来说,虽然在处罚额度上在达成而未实施的条件下罚款数额较低,但是在实施垄断协议之后,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并处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罚款,这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其额度往往要高于草案的规定。所以,在立法趋势上,立法机构有较大的信心,并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即加重制裁。


  

  事实上,垄断协议尤其是横向卡特尔给市场秩序造成的损失要远远超过这些处罚,欧盟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领先的原因,在处罚额度上往往高于中国。[16]这仅是针对常规产品和服务领域而言。牵涉金融集团,还必须重新审视。金融集团资产雄厚,交易者若达成垄断协议,所获得利润和造成的损失将非常惊人。所以,从预防的角度,金融集团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形下,50万元的上限显然不足以震慑其垄断心态和阻止其垄断行为,建议国家在制定涉金融集团反垄断法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时把处罚上限提高到更加合理的一个水平。


【作者简介】
孙晋(1971—),男,安徽六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公司法
【注释】

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产融结合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2006A32017)。
作者感谢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CSLS)为本项目研究工作提供的资源和便利。
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See International Organiziation of Securiites Commissions, 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See 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 Paper,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中译本
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反垄断法上把限制竞争的行为称为联合行为,共谋限制竞争。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是垄断最为常见、危害极为明显的一种垄断形式。这种协议又称为“卡特尔”。
宽芝:《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王晓晔教授访谈》,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5期.
金融集团的垄断协议一般理解是广义上的协议。一般的协议是由平等地位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达成的合意。但是,在金融集团的角度,由于规制的必要性,我认为金融集团决策机构的决议实际上也应当归于垄断协议一类,虽然它有别于狭义上对协议的理解。
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这些行为方式包括:共同定价、共同采取差别待遇、共同采取掠夺性定价、共同对客户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共同采取强制性交易。
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相对于单方行为,反垄断法对不同企业之间(包括金融集团内部诸企业之间)的协同共谋行为的审查更为严格,因为协同活动在本质上充满了阻碍竞争的危险性。
同理,金融集团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场合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这里完全可以把美国法官所称的“公司”广义的理解为包括企业集团在内的市场主体。
该案遗留至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母公司与非100%持股的子公司的共谋协同行为合法与否还没有定论。笔者主张在金融集团情况下应该从严而论认定为非法,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See The Law of Antitrust:An Integrated Book,Lawrence.A.Sullivan,Warren.S.Grimes,Thomson West,2006
2007年11月19日,北京首批14家银行开通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旨在避免市民在不同银行间再当存款“搬运工”。不过,工、农、建、中四大银行“不约而同”推出高标准收费的规定。在“按照交易金额的1%收取”的规定之外,中行又规定最低1元,最高100元;其他三行则均为最低10元,最高200元。而与四大行的“统一定调”效果相比,股份制银行的价格普遍低得多,有的银行报价低至1‰。同时,还有多家股份制银行对其贵宾客户挂出了费用减免牌。参见和讯网:《通存通兑高收费凸显大银行垄断思维》,http://bank.money.hexun.com/5111_2596538.shtml.2008年10月29日访问。
王晓晔:《加重制裁——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及法律后果》,载《国际贸易》2004年第8期.
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1962年第17号条例的规定,企业违反条约第81条第1款和违反条约第82条的行为,都可能被征收最高额为100万欧元的罚款, 此外还可再征收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2001年11月,欧盟委员会对参与国际卡特尔的8家生产维生素的大企业共计征收了8.55亿欧元的罚款,这充分说明了各国反垄断法对卡特尔的制裁力度。参见王晓晔:《中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几个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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