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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及其内部垄断协议研究

  

  从参与联合限制的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联合限制的内容来看,它可以分为价格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非价格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其中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基本的分类。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金融集团内部,同业竞争者通过协议安排避免竞争并实施限制竞争即属于内部横向限制竞争。


  

  作为横向限制,卡特尔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其主要类型有: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价格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区域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产量卡特尔)和分配利润的卡特尔(份额卡特尔)等。”[13]184


  

  参加卡特尔协议的集团企业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各自在法律上、生产上和财务上保持独立性:在经营上,除协议规定的部分受契约限制外,其余部分仍可自主经营。卡特尔维持了分散的、表面上看来似乎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但由于众多分散的企业采取协调或统一行动,因此其社会经济效果实际相当于特定市场上的行业垄断。而行业垄断的结果必然导致产量下降,价格上升,技术进步缓慢,消费者整体利益受损,资源配置无效益。同时,多个企业的卡特尔行为或联合行为与单个企业的垄断不同,它一般不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创新等积极效应。因此,这种行为常常要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在美国,对这类行为中的多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认定通谋或协同行为的存在,根本无须实际考察评估其对竞争的危害,即可予以禁止和处罚。在欧盟,对这类行为一般直接适用反垄断法而不予豁免。


  

  我国金融集团领域外部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的案例比比皆是,如2007年11月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展通存通兑业务,收取高额手续费。[14]在金融集团领域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集团中始终处于非主导地位,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的大趋势下,银行业的“公用企业”地位和其手中掌握的融资资源让其在市场中占据主动,制定市场游戏规则。在反垄断法律上对其界定,其实质就是一种价格卡特尔。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其主要类型有维持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以及其他限制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金融集团内部在同一产业链上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就是内部纵向限制。


  

  与横向限制不同,纵向限制不是发生在直接竞争者之间,它是非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于生产的社会化、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企业声誉以及消费者安全,消除免费搭车现象,促进售后服务,增强不同品牌的同类商品间的竞争等,它对竞争的危害相对于横向限制来说较小,因而它在各国受到的规制程度也较小,往往要区分不同的类型而分别对待。一般说来。“对大多数纵向限制是采取合理性的具体分析方法的,它们获得豁免的可能性也比较大。”[13]180


  

  虽然《欧共体条约》的第81 条第1款并没有明确区分横向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但是在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作了区分,尤其是在有关集体豁免的规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金融集团内部的纵向联合限制竞争最常见的是搭售和拒绝交易。


  

  当然,并非所有的类型划分在金融集团内部垄断协议行为中都有意义。因为,金融集团内部垄断协议的特性十分明显――以内部共谋来消除外部竞争。垄断协议的主体并非是相互竞争的外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而是存在于金融集团内部联系紧密的成员单位,所以象横向划分市场等类型在金融集团内部垄断协议中便不具有实际研究意义。


  

  三、 金融集团内部垄断协议规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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