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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观念史解释

【注释】从学者们的论述看,分歧的实质并不在于“经济法”这一词语是谁首先提出,而在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首先由谁提出。而所谓的“现代意义”只不过指现今学者们所理解的经济法含义,正是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本质理解的分歧,导致了对谁是现代经济法理论创始人认识的分歧。
持此种观点多为老一代学者,主要有王家福、陶和谦、李昌麒、杨紫煊等,由于他们的探讨处于经济法在中国兴起的早期,因而他们基本上是从语源意义上来说的,至于摩莱里所使用的“经济法”一词,是否具有我们现今所使用的“经济法”一词的意义,一般并没有明确说明。
这一观点史际春教授提出较早,其根据自己对经济法的观念,认为摩莱里虽然最早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但其意指社会运动的法则,不是在法的概念和意义上使用“法”的措辞或术语,因而,不能认定其为经济法的创始人,经济法的创始人当属普鲁东(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其后多数中青年学者持与之相近的观点(参见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3页等)。与史教授不同的是,这些作者并没充分论证,他们既没有自己先期的经济法观念,又没有当下标明自己对现代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的认知立场,不具备判定一种经济法概念是否具有现代意义的标准。他们只不过在对摩莱里和普鲁东的学说叙述后,采用了多数人通常都易犯的“诉诸权威”的错误方法(在我国法学界通常表现为“诉诸西学”的错误或陋习,即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权威,作为自己观点的论据),据法国学者阿莱克西·雅克曼和居伊·斯朗斯的“普鲁东是经济法在法国的首创人”的观点而得出这一结论的(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页)。
此是对梁漱溟先生观点的引申,梁先生曾说:“本来一个社会制度,就是为事实而想的办法,故必事实到了那一步之后,才能产生那新的制度。”参见梁漱溟:《人生的省悟》,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即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论”,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55页;杨紫煊教授的“经济协调关系论”,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2页。史际春教授的“纵横统一说”,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5页。漆多俊教授的“国家经济调节论”,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14页。王保树教授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所使用的经济法学教材,一般难于脱离这五论教材中的一种,并且它们相互对另外几论都作了介绍。
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80页。
有学者已隐隐约约有此观点,如老一代学者刘瑞复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所说的“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之法”就含有此意。更有年轻学者提出:“‘经济法’的现实源头在‘国家(经济)治理’的活动或过程之中,定位于国家、国民经济、国民经济运行层次。”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有关整体主义的观念和方法论的详细内容可参考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67页。
这里的整体利益并非个人利益之和,而是具有不可分性、不可排他性、存续的历史绵延性、分享主体的不特定性及非当下性。体现在反垄断法中,正如Warren大法官在Brown Shoe Co.v.U.S.(370U.S.294(1962))案中说:该法(指Clayton Act)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赖源河主编:《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鲁友章、李宗正主编:《经济学说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1—122页。
在社会经济思想史上,有思想家把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看作是政治经济学以至全部社会科学的中心问题,以为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分配,而社会上贫困现象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分配不公(参见(英)威廉·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20页)。而这种观念几乎为所有空想社会主义者所持有。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页。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5页。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0页。
摩莱里认为:“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的地方,就不会有任何因私产而引起的恶果。”(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页。
摩莱里认为:“为了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首先应当考虑经久耐用的产品,……而一切经久耐用的产品都存入公共仓库,一部分逐日或定期分给全体公民,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或作为各行业使用的材料;另一部分提供给使用这种物品的人。”(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8页。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热:《从混沌到有序》,曾庆宏、沈晓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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