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总结以上论证思路,笔者认为发达的社会分工导致的相互依赖性,使社会经济愈益成为有机整体,以及由此产生的整体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引起思想家和立法者的关注的是现代经济法观念和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而既有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律观念在解决整体性问题上的不足,以及整体主义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思考法律问题中的应用则是现代经济法得以产生的观念基础。可见,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条件是社会经济成为有机整体和整体主义观念,其实质是在整体主义观念指导下,解决整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想出的办法,即经济法就是整体经济发展之法。
而摩莱里所处时代的法国,虽然当时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升时期,但社会分工已有相当程度发展,产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单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整体经济运行已不是单个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累积或加总,整个社会经济已成为有机整体。因此,法国当时的经济危机问题已具有整体性经济问题的属性。同时,摩莱里所处时代的思想状况和本人所持的空想社会主义立场,使其在思考解决社会整体经济问题的法律对策时的思维是整体主义的。加之摩莱里的“分配”不仅包括我们现今所理解的分配,而且包括资源配置,这意味着摩莱里的分配从法律意义上看几乎囊括了整个经济运行,因此,其分配法等同于经济法,即就是整体经济运行之法,这也许是摩莱里使用“分配法或经济法”这一表述的原因所在。可见,摩莱里的经济法观念与现代经济法观念是契合的,因此现代经济法的开端应追溯到摩莱里。
而当代一些中国经济法学者之所以认为摩莱里的“经济法”不具有现代意义,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他们以现代人的“分配”观来理解摩莱里的“分配”,从而片面地或者说狭义地理解了摩莱里的“分配”。其二,他们没有深入分析,从而也不理解在摩莱里所处时代的思想家中“分配”对整体经济运行的意义。其三,他们因摩莱里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而“空想”容易使许多学者认为其设想没有“实际”根据或意义,因而,也就不具有像现代经济法学者那样的建立在现实经济法律上的经济法观念。其实,科学史或思想史表明,“在我们今天听说的某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异想天开的论题中,可能有着某些新知识的种子”,[18]而思想家之伟大就在于其超常的洞察力和思想的超前性。
【作者简介】
刘水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