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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观念史解释

  

  现今,对法学界来说,有关经济的法在法学中基本分属民商法与经济法已为民商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所公认。也许学者们从理论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分还没有定论,但是如你要问经济法学者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这些法律属于民商法还是经济法时,他们凭直觉毫不犹豫地就可给予确切无疑的回答——这些法属于民商法。同样,你若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财税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属于什么法,也可毫无疑义地得到一致的回答——这些法属于经济法。这意味着,经济法已走出了起初的、如同现今社会上一般人所认为的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的误区,有关经济的法并非都是经济法已成为经济法学者的常识。


  

  (二)经济法共识


  

  经过二十多年的理论探索,中国经济法学界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大量共识,从与本论题的相关性看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就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来说,主要有两点:(1)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资本主义正处于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2)经济法产生之初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以弥补民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其二,就经济法的秉性或特质方面来讲,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上所取得的三点共识:(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3)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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