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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的再定位

  
  有学者提出“审查式上诉审”模式对事实的认定以“二审终审”之名行“一审终审”之实,可能引致案件事实认定真实性下降;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审查式上诉审”模式可能导致再审的诉累。

  
  1、完善的制度设置及程序设计保证了事实认定的真实

  
  第一,人民陪审团制度保证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在“群众理性”基础上。人民陪审团的成员来自各行各业,而且人员数量是案件情况六到十二人不等,保证事实审法院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群众理性”的基础上,而不是“精英理性” [15]。

  
  第二,直接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及自由心证主义在事实审中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事实审中还原既定事实的本来面目。事实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庭审的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审判团成员、法官的内心确信合议讨论,方能被确定为认为证据 [16]。可见,无懈可击的庭审程序设计为还原既定事实本相提供了保障。

  
  第三,上诉审法院的“法律审”保证了事实认定的合法性,若认定的事实存在显性瑕疵可能导致判决不公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上诉审法院不但审查初审法院事实认定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初审判决有无事实根据,可见,事实认定以“二审终审”之名行“一身终审”之实的说法是片面的。其次,如果查明的事实存在明显瑕疵引致判决不公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再审寻求改判。

  
  2、“审查式上诉审”模式确保了终审判决的质量,不会引致再审的“诉累”。

  
  首先,“审查式上诉审”模式确保了终审判决的合法性。上诉审法院不但审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合法与否,而且审查一审事实认定的合法性以及事实审程序的合法性。上诉审完整、严密的法律审程序确保了终审判决的合法性。

  
  其次,“审查式上诉审”模式确保了终审判决的客观性。完备的事实审的程序设计,外加上诉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有无事实根据的审查程序,确保了了终审判决的客观性。

  
  审查式上诉审模式不但保证了事实认定的真实性,而且不会导致再审程序的诉累,在我国是可行的。

  
  六、“审查式上诉审”模式下上诉审法院的审级职能

  
  以“审查式上诉审模式”为视角重新定位民事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盖因现行立法诸多弊端所致。是故,对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的重新定位,必涉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相关条款的改正,具体分析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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