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笔者主张建构人民陪审团制度,目的是实现事实审法院(初审法院)全面调查案件情况及正确发现案件真实的功能,籍此提高事实审裁判中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此外,引进人民陪审团制度与司法民主精神也是契合的。引入人民陪审团后,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就建立在“一般社会大众”的理性基础上,这样可避免事实审中法官个人偏见导致认定的事实偏离社会理性的情况出现。客观的讲,只有事实审中认定的事实建立在一般社会理性基础上,才会获得社会公信力,才有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之可能。总之,人民陪审制乃事实审顺利进行和发现案件真实的保障,是事实审中认定的事实获取社会公信力的源泉,是事实审和法律审得以分离的基础。
3、强化审前准备程序
有效的审前准备程序是使庭审程序充实化的前提,而充实化的庭审程序有助于事实审发现案件真实,同时也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提供了程序保障。但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准备阶段是法庭审理的必经阶段”,可并未明确此程序整理当事人争议、发现证据的目的。引致实务中审理前准备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划分有失明朗,或因“审理前准备过度”导致“先判后审”;或因审理前准备不足,导致“重复开庭”。笔者认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只要审理前准备达到充分程度 [13],审理前阶段即可结束进入庭审程序。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强化庭前准备程序,可以在加强当事人举证和贯彻辩论主义的同时,明确规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证据持有人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调查证据;为使庭前准备程序更具有条理化可以贯彻要件事实审判法 [14]。
4、在“事实审”中坚持直接原则、言词辩论原则以及自由心证主义。
直接原则、言词辩论原则以及自由心证主义的贯彻实施是事实审发现案件事实、建构法律真实所必须的。民事审判权乃内置认定事实权及法律适用权的统一体,自由心证主义是审判员认定事实而独立行使法律适用权之保障。而直接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是贯彻实施自由心证主义的前提条件。因此,事实审中贯彻实施直接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及自由心证主义是认定事实、法官独立行使法律使用权的保障。
五、“审查式上诉审”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