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俄罗斯现在的审前程序中的这种双重控制与监督是俄罗斯在前苏联几十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符合其法律传统和本国国情,对保证诉讼的公正,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以往我国学者对于审前程序中司法控制问题的研究囿于厚此薄彼的偏颇思维,在检察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审前介入中存在“一边倒”的倾向。笔者认为,我国应着眼于两者的科学协调整合且并行不悖的双轨模式的探讨(如俄罗斯的审前程序),就权力配置的原理而言,审前程序不仅要强调裁判权对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的控制(如司法许可),而且还要强化其在此过程中应有的诸如受理申诉的监督职能。此种方式,可作为我们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改革的一种过渡,期以探索更适合中国的方式。
此外,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我们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救济,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新路径。这涉及到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的实实在在保障和律师辩护权的延伸和扩张等诸方面的问题,学界讨论良多,在此不再赘述。
【作者简介】
张明华,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任教,2006年7月取得讲师职称;现供职于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注释】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俄罗斯刑事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09SJB82001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1] 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3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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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海平:《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构建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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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孙洪坤,汪振林:《西方国家审前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建立我国审前司法审查制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13页。
[7] 孙洪坤,汪振林:《西方国家审前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建立我国审前司法审查制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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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俄]К.Ф.古岑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教程》,黄道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