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检察监督权与司法控制监督权并行不悖的双轨模式。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下,强调司法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介入并不是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在对审前程序加强司法控制与监督的制度设计中,从苏联到俄罗斯对此问题的探索与改革成果,值得我们参照和学习。在俄罗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典的实行规改变了原有诉讼结构,审前程序中的监督与控制权由检察长和法官共同行使。
一方面,新的俄罗斯
刑事诉讼法法典继续确立了检察长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了检察长在这一阶段的控制和监督的权力。例如,“检察长有权组织侦查前审查(发出与审查犯罪检举有关的委托,包括委托进行文书审查,监督及时收集作出正确决定所必需的材料,监督延长这类行为审查期是否有根据)”[11]以及对调查机关、调查人员、侦查员所提起的刑事案件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在所有刑事案件中保证支持国家公诉,在检察长自己不能出庭支持国家公诉时有权委托侦查员或调查人员出庭支持国家公诉。在俄罗斯
宪法中仍把检察机关规定在司法权中,
宪法以及检察院组织仍规定,检察院是对俄罗斯联邦
宪法的遵守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保障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及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检察长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自己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调查和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对调查、侦查机关及其调查人员、侦查员在提起刑事案件和审前调查过程中的决定和行为的合法性实行监督。如,接受刑事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申诉;对调查人员和侦查员作出的包括羁押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以及对限制公民的通讯、电话和其他谈话、提取扣押邮件、电报、对住宅进行搜查、延长刑事被告人羁押期等诉讼措施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新的法典充分考虑到了审前程序中检察监督和控制的局限性,在法典中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以弥补这种监督的不足。在新的法律规定中“检察官失去了独立做出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在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提起、提取邮件电报、延长刑事被告人羁押期或刑事被告人停职等等的决定权利。现在,检察长们起着作为申请人的侦查员或调查人员与作出相关法院之间的中间环节的作用。”[12]
根据新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俄罗斯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具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限: “一种包括作出实施与刑事案件审前调查有关的行为的裁判,而实质上是审查有关调查和侦查机关公职人员实施这种行为的意图是否合法是否有根据,这种审查一般是在开始实际实施行为之前进行(即所谓事前法院监督)。另一种则是审查有关调查和侦查机关公职人员已经实施的行为或已经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是否有根据(即所谓事后法院监督)”[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