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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与监督

  
  1、 英美法系国家

  
  (1)、英国

  
  在英国,对于警察实施的侦查活动,除了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的无证搜查、无证逮捕等作为例外情形,警察需要进行搜查或者逮捕时,必须向治安法官申请授权警察进行搜查或者逮捕的令状,即实行令状主义原则。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由警察自行决定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6小时。在逮捕后法定的羁押期限结束后,如果警察认为还有必要对嫌疑人继续进行羁押的,必须向治安法院申请签发“进一步羁押的令状”,由治安法院对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对此申请,治安法院一般要进行听审程序,警察与嫌疑人作为控辩双方参与听审的过程,并充分发表意见。治安法院在听取警察、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辩论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裁决。[6]

  
  英国的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在警察侦查工作完成,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就要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经过审查,检察官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提起公诉。

  
  (2)、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以及作为《宪法》有机组成部分的《权利法案》也规定了类似英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安全享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逮捕令需要由治安法官签发。而且不论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执行逮捕的人都应当无不必要延误地将被捕人解送至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处进行初次聆讯(first appearance )。这种初次聆讯,保持开庭的形式,由负责逮捕的警察或检察官出庭提出控告,并解释实施逮捕的理由,法官要告知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并就其是否允许保释作出裁决。第41条规定,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授权而进行的搜查,搜查令由联邦治安法官或者在联邦管辖区内的州记录法院签发。

  
  美国刑事案件是否起诉要根据案件是属于重罪、还是属于轻罪、轻微罪来决定由检察官、大陪审团还是法官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案件中,决定起诉一般要经过检察官审查同意。决定提出指控时,应向治安法院提交“控告书”。在重罪案件中,一般要经过大陪审团或者法官预审方式的审查。在由大陪审团审查情况下,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具备可能性根据,就签署大陪审团起诉书。由法官预审听证审查时,法官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检察官指控的罪行。法官在预审听证后,认为证据足以支持检察官的指控时,检察官则向重罪法院提交检察官起诉书。在不起诉决定权方面,美国也没有相应的制约制度,检察官享有较大的不起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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