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赞同观点二,上述行为同时符合信用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是由于刑法的错杂规定造成的,两罪均包括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贷款的行为,形成了交叉的法规竞合,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判断何为重法,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数额和情节来进一步确定二者何为重法,不能以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了死刑,就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是重法。
2.贷款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竞合
刑法第193条第五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因此,以权利质押方式进行贷款诈骗的,理应在贷款诈骗罪的评价范围内。《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如果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质押贷款时,其行为也在票据诈骗罪的评价范围内。这就出现了同一行为两个法规都可评价的局面,两罪都包括使用虚假票据质押进行诈骗的行为,属于交叉的法规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何为重法,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数额和情节来进一步确定。
3.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竞合
如果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存款单进行质押骗取贷款,其行为同时触犯了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该两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交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存款单进行质押,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银行贷款;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存款单进行质押骗取贷款。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根据具体案件的数额和情节进一步确定二者何为重罪。
【作者简介】
单晓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参考文献】{1}李邦友,高艳东. 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赵秉志.金融诈骗罪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崔志东,陈吉双. 票据诈骗罪研究[J].2000 年刑法学年会论文.
{4}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刘华.票据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6}刘远.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7}王新.金融
刑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薛瑞麟.论信用证诈骗罪[J].政法论坛,2000 ,(4) .
{9}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