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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中的法规竞合问题探讨

  

  2.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立法者把本属于普通法规定的犯罪以特别法的形式从普通犯罪中分离出来,体现了对这种犯罪的特殊处罚态度。因此,当行为人实施了符合金融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时,虽然其行为也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应适用特别法而排除普通法,即以金融诈骗罪的有关罪名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3.立法完善: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刑罚配置需协调


  

  现行刑法中,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在刑罚配置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存在,表明刑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有所侧重的。一般情况下,特别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刑法保护的重点,因此对特别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得比普通法要复杂,对特别法的刑罚也应当规定得比普通法要全面,即一般情况下,特别法的刑罚要比普通法重。通过考察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刑法做到了前者,但后者却存在一定不足。虽然从刑罚种类上看,金融诈骗罪的刑种多于诈骗罪,即设有死刑,而且起刑点高于诈骗罪,即金融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三年以下,这些都突出了立法目的,明确了刑法保护的重点,但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金融诈骗罪的定罪起点以及量刑幅度中的数额标准却比诈骗罪规定得要高,这就导致了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达到金融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起点,但根据量刑幅度中的数额标准,适用金融诈骗罪量刑,要比适用诈骗罪轻。特别法与普通法在刑罚配置上的这种不协调,有待于立法的不断完善来予以解决。


  

  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规竞合


  

  刑法224 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都是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的特殊诈骗犯罪,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似甚至相同的要素。一些研究者认为,许多金融诈骗犯罪需要以合同形式体现,行为的实施也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在犯罪构成上与合同诈骗罪形成一定的法规竞合关系。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在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着法规竞合,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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