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中的法规竞合问题探讨
单晓华
【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
刑法对诈骗罪以及各种金融诈骗罪的错杂规定,金融诈骗罪成为法规竞合的聚集地。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各种金融诈骗罪之间都存在着法规竞合,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有不同观点。正确理解法规竞合的含义,准确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特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法规竞合
【全文】
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法规竞合基本特点的认识已达成了共识,即法规竞合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刑法法规,由于数个法规之间的错综关系,只适用其中一个法规,而排除其他法规适用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诈骗罪以及各种金融诈骗罪的错杂规定,金融诈骗罪成为法规竞合的聚集地,本文将对金融诈骗罪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法规竞合问题进行研讨。
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规竞合
刑法第266 条规定了诈骗罪,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所谓另有规定,是指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经济诈骗行为,另行设立的有关罪名,其中包括各种金融诈骗罪。
1.类别归属: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和国债券骗取财产权益,或者在集资、信贷、保险领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特定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P27) 。金融诈骗罪具体包括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从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内涵来看,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内容包含了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并且还具有诈骗罪所没有的其自身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不仅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而且是以非法集资为手段,或者是利用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工具,或者是在特定的金融领域如保险、贷款等领域,实施诈骗活动。从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外延来看,金融诈骗罪的外延是诈骗罪的外延的一部分,诈骗罪的外延全部包含了金融诈骗罪的外延。因此,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其中,诈骗罪的外延大而内涵简单,适用范围广,是普通法;金融诈骗罪的外延小,内涵复杂,适用范围窄,是法律单独作了特别规定的特殊的诈骗罪,是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