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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党独大到两党更迭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 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以后,根据人口变动等情况,又对选区作了适当调整,改为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3— 5名议员。1946年日本颁布的新宪法,将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按照其后制定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共设252个参议员席位,其中100名是以全国为一个大选区,统一选举产生;另外152名参议员,最初与众议员一样,即从全国的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1982年,国会通过一项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将152名参议员由全国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改为按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即按全国47个都道府县各设1个选区,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议员名额;将100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而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内阁首相,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间接选举产生。这一规定基本上就确立了日本参众两院议员选举的中选区制。


  

  1994年,日本对议员选举制度再次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行混合代表制(即采取双票制):众议员选举,实行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和11个比例选区,即北海道、东北、北关东、南关东、东京、北陆信越、东海、近畿、中国、九州、四国。众议院议员定额是480名,其中小选区占300名,比例选区占180名。小选举区选举,是指从根据各都道府县的人口数量来划分的300个选区中来选举议员。选民将在选票上直接填写参选的“候选人姓名”进行投票。每个选区只有得票最多的一位能够当选,但必须获得总票数的六分之一以上。比例代表选举,是指把日本全国划分成11个比例大选区,并根据各政党的得票数来分配议席,各政党再根据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将议席安排给本党成员。各比例大选区根据人口数量分别拥有6至29个选举席位。选民通过填写“政党名”进行投票。因此,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小选举区的某个候选人,另一张投给比例大选区的某个政党的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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